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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明教人[2016]17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建宁县的本县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建宁县教育局进行材料确认,三明市教育局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建宁县教育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