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
财联社3月19日电,商务部发布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2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目前韩国公司税率为18.5%-32.3%,日本公司税率为45.0%-190.4%,南非公司税率为15.9%-34.1%
2022年7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聚酯短纤维(PolyesterStapleFiber)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在该项裁定中,5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
创刊于1956年9月,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经济类学术期刊。 期刊介绍工作论文当期目录全部期刊投稿指南期刊订阅联系我们邮件订阅RSS 显性比较优势:中国产品遭受美国反倾销的魔咒吗? 显性比较优势是中国产品遭受美国反倾销的魔咒吗?文章基于美国对中国反倾销97起涉案产品样本并引入非涉案395种10分位主要贸易品扩展样本研究表明:(1)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当年主要集中在中国对美出口具有较强显性比较优势的涉案产品上;虽然遭受美国反倾销但中国在35起涉案产品对美出口上仍保持着较强的显性比较优势不过有27起涉案产品已丧失较强的显性优势。(2)扩展样本后各影响因素对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概率的影响程度减少避免了样本选择的有偏性
本文摘要:硅在我国具有巨大的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为了避免反倾销,世界五大主要硅生产企业均在我国单独拥有或合资制造了硅单体或下游产品生产装置。国内以前的硅生产企业中,吉林石油化工公司和北京化工2厂已经解散了这个行业,浙江新安和江西化工都不断扩大单体设备的生产规模,产业链向下游扩张。自2007年以来,国内多家企业重新加入该行业,正在计划或建设硅项目
经过长达两年的不断考察和努力 我司开辟了越南转口的路线 为我国遭遇反倾销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又多了一个安全且快捷的渠道. 越南转口的优点在于,目前市场上很少有公司能做越南转口并出具越南的原产地证,从越南转口的量比较小因此从越南转口不会引起欧美一些反倾销国家的注意; 另一方面 越南在欧盟的口碑也一直比较良好,并且越南的工业多为密集型工业,人口也比较多,经济结构跟中国差不多,比较适合做中国反倾销产品的转口贸易 并且我们在泰国合作的贸易公司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原产地证。 我司同样为需越南转口贸易服务的出口企业提供三重安全保障: 1、货物安全:转口换柜过程中提供全程拍照监控,保证货物在中转过程中不被沾污、损坏; 2、收款安全:客户可通过自己的离岸账户向目的港客人直接收取款项,也可委托给我们代收款; 3、客户安全:出货前签订详细合同保证客户的隐私权和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具有法律效应。
本文摘要: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辖下的贸易委员会22日说道,已月向涉及部门建议在今后三年内对中国产胶合板征税反倾销税,以维护本国企业利益。 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辖下的贸易委员会22日说道,已月向涉及部门建议在今后三年内对中国产胶合板征税反倾销税,以维护本国企业利益。韩国贸易委员会当天已将书面建议提交韩国企划财政部,拒绝对中国产胶合板征税为期三年的2.42%至27.21%的反倾销关税
石油纯苯自7月6日起对中国340亿美元输美产品加征25%关税之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8月7日又公布了对价值约160亿美元中国产品加征25%关税的清单,从8月23日起正式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中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的商品作适当调整后,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实施加征25%的关税。 此轮中国对原产美国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中,更多涉及基础类化工产品,尤其是石化基础原料,乙烯,丙烯,纯苯,苯乙烯等支柱产品也赫然在列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讯:美国对华光伏双反正在进入五年复审。据悉,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法令将有希望终止。 美国的光伏双反措施已困扰我国光伏行业八年之久,早在2011年11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从此拉开了美国对华光伏双反大幕
2016年6月1日,阿根廷生产部在该国官方公报发布第231/2016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电扇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及情势变迁复审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前,继续对上述产品征收136.92%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台式电扇、壁扇和排气扇,南共市税号为8414.51.10、8414.51.90和8414.59.90。本案利益相关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起10个工作日内就选择巴西为替代国发表意见
2004年11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9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0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2010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75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