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1、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网上办理:凭CA证书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自助办理。

1、临柜办理:单位申请→管理部受理→单位转账→计入个人账户。

2、网上办理:开通单位网厅后,单位经办人凭CA证书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自助办理。

服务热线:0374—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