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2017年度"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等。
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经认定的高转项目可依照有关规定,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享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扶持。
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营业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