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爱卫委,市爱卫委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夏季是蚊蝇孳生繁殖的高峰季节,为预防虫媒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充分做好省卫生城市复核验收、城镇“绿叶杯”竞赛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的迎检准备工作,市爱卫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以灭蚊蝇为重点的夏季统一消杀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重点防制区域。食堂(餐厅)、食品加工间等场所不宜采用药物消杀,必须按要求完善物理防制措施。居室、办公室、教室、病房、厅堂及其他等候室等室内场所应以物理防制为主,虫害严重的可采用药物消杀。

(三)重点消杀区域。居民楼及单位办公楼道、厕所、垃圾箱(车)、垃圾中转站、垃圾场、粪便处理场、畜禽饲养和定点屠宰场有机废物临时堆放地、公共绿地(绿化带)、大中小型积水、污水坑(池)、窨井、地下管线等。

第一次:8月10日―8月16日;

第二次:8月24日―8月30日;

第三次:9月7日―9月13日(待调,具体时间以省卫生城市复核验收、城镇“绿叶杯”竞赛、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活动前一周为准);

第四次:9月21日―9月26日。

推荐使用的灭蚊蝇成虫药物为高效氯氟氰菊酯;水体灭蚊幼药物为低毒缓释药剂,不宜投药的水体可以采用生物灭蚊(如养鱼等);灭蝇蛆药物为敌百虫杀蛆粉。

市爱卫办负责市管公园、广场、绿地、市区铁路沿线(不含火车站内部分)、建成区内暖气地沟、下水系统、池塘湖泊、河道及山洪排水沟等地的消杀工作。市住建委负责市管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各环节的消杀工作,并配合市爱卫办做好公园的消杀工作。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爱卫办负责本辖区内无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城乡结合部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消杀工作。

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所服务区域的消杀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负责本单位驻地的消杀工作。

各县(市)参照市区的责任分工落实本辖区的夏季统一消杀蚊蝇工作。

(一)提高认识,保障实施。夏季统一消杀蚊蝇活动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丹东市爱卫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通知》(丹爱卫委〔2015〕13号)要求,加强蚊蝇孳生地治理,完善防制设施,落实消杀经费,确保消杀工作顺利进展并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技术培训、健康讲座、发放宣传画等形式,将蚊蝇的生活习性、危害、杀灭办法以及剧毒灭害药物的危害性等有关知识传授给广大人民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市形成群众自觉参与除害防病的社会氛围。

(三)合理用药,科学灭害。在使用化学药品消杀前要做好危险告诫和应急准备工作。消杀过程中,工作人员要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各级爱卫办要加强技术指导,严禁使用国家禁用药物,严防药物中毒事故发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监测蚊蝇密度,为集中消杀提供科学依据。消杀结束后,及时做好消杀记录,随时待查。

(四)强化监督,严格奖惩。全市统一消杀期间,市爱卫办将组织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也要进行督查,对蚊蝇防制设施不规范或消杀效果达不到标准的单位或区域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开展消杀工作或蚊蝇防制始终不达标的单位要依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五)各县(市)区爱卫办、市直各单位要在9月4日前将本次活动开展情况形成工作信息报送至市爱卫办,联系电话:2170170(传真),电子邮箱:ddag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