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在洛阳市行政区域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办理工作。

(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2019 年修订版)>的通知》(豫金发〔2019〕202号)。

(三)《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豫金发〔2020〕187号)。

在河南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属地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或省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在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市辖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三)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政府财政、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国(境)外法人,有充足的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最近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提供)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他法人股东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与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出资累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1%。自然人股东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权属明晰,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

(四)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与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信用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办理地址:洛阳市民之家3楼A06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