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军品出口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军品出口应服从服务于国家政治、外交、安全利益,符合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军贸产品本身已批准出口。
1.机要交换:国防科工局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
2.现场接收:国防科工局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
1.国防科工局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书面征求局内相关司局和其他单位相关部门意见。
2.相关部门书面回复意见后,结合初审情况提交司务会审议。
3.审议通过后,批复项目或同意备案。
4.重大军品出口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国防科工局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自收到军品出口项目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重大军品出口项目需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的,办结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2、43条的规定确定。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交换方式送达申请单位。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3.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配合主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二)现场咨询:国防科工局政务大厅或国防科工局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主办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邮编:100048
承办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新闻宣传中心 信息报送邮箱:webmaster@sastin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