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具有受领二个以上遗属年金给付之资格时,应择一请领。

本条例之丧葬津贴、遗属年金给付及遗属津贴,以一人请领为限。符合请领条件者有二人以上时,应共同具领,未共同具领或保险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请领,保险人应通知各申请人协议其中一人代表请领,未能协议者,丧葬津贴应以其中核计之最高给付金额,遗属津贴及遗属年金给付按总给付金额平均发给各申请人。

同一顺序遗属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请领遗属年金时,应发给遗属年金给付。但经共同协议依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一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一次请领给付者,依其协议办理。

保险人依前二项规定发给遗属给付后,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当序遗属时,应由具领之遗属负责分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