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三个月(含)后,整体资产组合之加权平均存续期间应在一年以上(含), 惟因本基 金有约定到期日,且为符合投资策略所需,故于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个月内,不受前述之限制。本 基金于成立日起六个月后: (1) 投资于外国有价证券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 (2) 投资“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之债券”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资于 可投资之国家及地区之公司债及金融债券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a. 前述“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之债券”包括: (a) 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之政府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 (b) 于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注册或登记之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 (c) 于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挂牌或交易之债券; (d) 依据 Bloomberg 资讯系统显示,该债券所承担的国家风险(country of risk)为新兴市场国 家或地区; b. 于本基金届满五年后,经理公司得依其专业判断,于本基金持有之“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之债 券”到期后,投资短天期债券(含短天期公债),且不受本款所订投资比例限制,惟资产保持之 最高流动比率仍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及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