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之案件数量庞大,其中以财务案件及行政罚锾占大宗,但因各地法院人力有限,不堪负荷,长期以来日积月累,除严重影响执行效能外,亦与行政机关得以本身公权力实现行政行为之特质有违。有鉴于此,法务部遂积极推动“行政执行署组织条例”及“行政执行处组织通则”之立法程序,并顺利于88年2月3日总统令公布实施。

自此,举凡有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者,由目前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之制度,改为移送法务部设置之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地行政执行分署等专责机关办理。由行政执行官等专业人员准用强制执行法之规定统筹执行。此种由专责机构处理有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之制度,对于提升执行力及增加政府财政税收,亦有相当大之助益。是以本分署于90年1月1日成立 (原名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桃园行政执行处,于101年1月1日起配合政府机关组织改造,更名为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桃园分署),除了要贯彻行政执行制度之宗旨、有效发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目的及借由执行之效果,展现政府落实公权力的魄力和决心,以达成国家行政之积极目标外,亦可建构公平守法的环境,实现国人对公义社会的殷殷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