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办理时限为当年3月底前。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审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上年征收方式信息(新办企业无此信息)
(2)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申报表(新办企业无此信息)
(3)纳税人查补信息(新办企业无此信息)
实地调查纳税人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生产经营等情况。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鉴定结果,签署征收方式鉴定意见后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送达纳税人一份,将其他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