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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龙轮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原告起诉要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65331.62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