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2019年3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全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巡查工作力度,如发现秸秆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对违法者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