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与标示方法,94年9月7日公告,即日起实施(98年1月1日停止适用)
一、厂商申请节能标章车辆应为国内制造或国外输入未曾使用之车辆,并符合我国能源管理法、环保、安全等相关法令规定。
四、厂商制造或进口机器脚踏车应符合下列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其测试方式应依据国家标准CNS 3105检测之。
五、第二点至第四点之检测,厂商应提出经济部认可之车辆检验室或各车辆制造国政府认可之车辆检验室之检测证明资料。
六、车辆节能标章标示应依下列方式为之:
(一)产品型录上应标示节能标章图样及节能标章获证证号。
(二)产品型录上应标示产品之平均油耗测试值。
(三)产品之平均油耗测试值,计算至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