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条 学生如对成绩复查结果有异议或未收到教师答复时,至迟应于次学期开学前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成绩复查,
开课单位应即通知任课教师提出书面说明,且至迟应于开学后一周内回复学生复查结果。
单位于一周内完成申诉调查报告,由教务处汇整相关文件后,送教务会议审议。
学生对于教务会议成绩申诉裁定结果不服得向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 五 条 教务会议应就开课单位提出之成绩申诉报告进行裁定,如有必要得请任课教师或学生列席说明。
第 六 条 学生申请成绩复查或申诉,不得要求查看其他学生之试卷、作业、报告......等任何学习评分资料。
第 七 条 审议学生成绩申诉案件过程,对于各项评分及学期成绩计算方式,除非有明显不当,应尊重任课教师之决定。
第 八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本校学则暨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九 条 本办法经教务会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