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并不是离婚就一定拿得到的,什么条件可以依法向对方请求给付赡养费?

夫妻之一方,因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致无法维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生活陷于困难:

夫妻之一方于离婚后,因照顾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

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伤残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

夫妻之一方因结婚、育儿或从事家务劳动而中断工作,致不能期待其于离婚时立即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

第1057条-1

依前条规定负担赡养义务者,得依其财产收入、营业收益情况及其他扶养义务之负担支付赡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认对于赡养义务人显不公平者,不发生赡养费请求权:

结婚期间在一年以下者。

赡养权利人对于他方或其直系亲属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赡养费支付之数额,依婚姻关系存续中之生活程度定之。

法院应审酌下列各款情形,决定赡养费之数额:

赡养费义务人应一次支付赡养费,但法院得依赡养义务人之声**其领担保定期给付之。

赡养费请求权因赡养权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