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市政府决定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含功能区)实施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 、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从2021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15日止 ,我局委托区有关部门实施部分企业登记注册和食品医疗器械审批行政权力事项 ,具体事项如下:
1.市市场监管局保留事项除外:(1)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期货公司(含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3)邮政公司(含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4)特殊部门保留企业 ;(5)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 ;(6)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7)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 、分支机构和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内企业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
除下列市市场监管局保留的外资登记外 ,其余外资登记事项均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4.广州空港经济区内企业法人 、分支机构和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内企业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 ;5.特殊部门保留企业 ;6.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企业 ;7.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食品销售 、食品制售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