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婚约关系中涉及彩礼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不断,随着农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成了此类纠纷的“解铃人”。近日,东海法院白塔埠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胡某于201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2月21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不久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先后支付被告彩礼66000元,并为被告购买了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价值12343元。后被告的哥哥结婚原告支付礼金10000元。双方同居期间被告怀孕,因被告身体不适做了流产手术。后双方发生矛盾未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返还彩礼的问题引发纠纷,马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胡某立即返回各种彩礼费用108479元。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胡某未进行婚姻登记,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即终止恋爱关系,因此被告接收原告的彩礼应酌情返还。对胡某辩称收到彩礼66000元,又返还55000元,因不论是当庭陈述还是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里被告均认可收到,但被告无证据证明已经返还55000元,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原告给付的见面礼11000元应认定为婚约彩礼,被告胡某应予返还。因被告哥哥结婚原告出礼10000元,数额较大,不应该认定为赠与,原告出礼10000基于原告与被告的婚约关系,该项应认定在返还之列。关于三金原被告无异议,被告应予返还。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返还6299元购买手机的价款,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原告支付被告彩礼的数额为87000元及价值12343元的金项链、金手镯及金戒指,因被告也支付了原告见面礼6600元,应该从总额中予以扣除。因双方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被告怀孕并流产,本院酌定被告胡某返还彩礼的40%给原告,金项链、金手镯及金戒指原物返还。
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某彩礼款45050元以及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或支付价款12343元)。
一审宣判后,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农村风俗,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给付。但很多时候,这种习俗并不牢靠,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婚姻不是儿戏,更不是一种财产获取的途径,男女之间因缔结婚姻而索要和支付彩礼的行为是一种习俗,但不应提倡,相互间还是要多一点真心付出,少一点利益交换,方能获得一份真情相守。
幸运8彩票平台网址国对彩礼是否可以返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在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及解除婚约后对双方今后谈婚论嫁带来的影响等因素后,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