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 对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但前提是必须同时提前采用IFRS 10、IFRS 11、IFRS 12及IAS 28(2011)。 在对原IAS 27作出修订后,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所有要求现已从原IAS 27移至IFRS 10。

目标 规范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如何核算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中的投资。

在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在子公司、联营及合营企业中的投资(根据IFRS 5划归为持有待售的除外)应按成本或者根据IFRS 9或IAS 39作为投资核算。

母公司必须披露重大投资的清单,并描述用于核算此类投资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