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机关针对以监测资料计算空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进行查核,其查核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迳依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之各排放量计算依据,及第十条第五项公告之计算方法,分别计算该固定污染源之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并择排放量计算结果取其最大者,核定其应缴纳之空气污染防制费:
一、使用未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核通过认可之连续自动监测设施。
二、未依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规定传输原始数据与保存,且该日无任一笔有效状态之小时监测数据纪录值。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违反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且影响监测数据正确性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