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批 准 、确认及追认拟收购事项以及经修订及经重述购股协 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注有“ A ”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 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
b.及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进行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 、 权宜或适宜的所有有关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署所有文件及采取 任何步骤 , 以实施拟收购事项以及经修订及经重述购股协议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或促使其生效。
待经修订及经重述购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拟收购事项完成、有关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之条件获达成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后,特别授权董事根据经修订及经重述购股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卖方( 或担保方之全资附属公司)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并入账列作缴足。
日期:二零一六年___月___日 签署6________________
1.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 请将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如 阁下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与 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4. 注意: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于相关“赞成”栏内加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请在相关“反对”栏内加上“✓”号。如 阁下未有在相关决议投票栏内作出指示,则受委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代表亦有权就大会通告所载以外但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5.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 )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上述大会( 或任何续会 )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6.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股东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人士签署。如股东为公司,则必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由获正式授权之代表亲笔签署。
7. 如为联名股东,则任何一位股东可签署本代表委任表格。如排名首位者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则其他联名股东概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根据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东排名次序而定。
8.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代表 阁下亲自出席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