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前教育立法应以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为立法宗旨并以此构建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以保障受教育权的全面实现.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明显区别于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殊性、义务主体的复合性、内容的复杂性、与其他权利的整体性、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等特征呈现受教育权的特殊形态;以自由权属性为根本兼具社会权、福利权的特征.受教育权的内容可解构为免受不当教育的权利、受教育自由权、学习权、受教育平等权等.学前教育立法应以受教育权的保障为核心宗旨在立法中坚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学前教育规律合理分配各主体的义务建立学前教育分类管理制度并重视弱势补偿.

地址:湖南长沙岳麓山湖南师范大学期刊社 邮政编码: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