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我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市政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市、区(市)重点工程项目,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第七条 专项基金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申请,填写《青岛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见附件3),并提交“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证书。民用建筑还应在工程竣工后验收备案前,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评审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返还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预缴款全额返还。

(二)使用砌块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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