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于欧美开始流行的 “众筹”成为创作人士的新募资平台。但进行众筹前,有些必须注意的事项,否则便有可能触犯法例。
首先,筹资者须清楚众筹是否涉及向公众作购买证券的要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除获***豁免外,任何人发出广告或邀请而知道是属于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邀请或以股份或债权证向公众作出要约,即属违法。另外,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除非获得豁免,就某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向公众作出要约的文件,须受《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下的招股章程登记规定所规限。
众筹平台则须注意,如众筹活动或平台营办的业务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受规管活动”,他们仍须履行申领牌照的责任。平台营办者亦须留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亦同时受***的操守及其他相关规定所规限。最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II部有关自动化交易服务及认可交易所的若干规定亦可能适用于众筹活动。
众投资者则须明白当中活动可涉及的重大风险,例如︰
.流通性不足及股份价值被摊分──因所涉及投资可能只有规模很小或根本没有二手市场,投资者可能难以平仓;
.平台关闭╱网络安全;
.众筹多以匿名方式进行,投资者须承受欺诈风险;
.平台在香港境外运作 -适用的法律保障可能较低。
虽然众筹概念在香港尚未普及, 但要是众筹平台得以善用, 可为香港的创意产业带来新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