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尚未入学者):依本校陆生书面资料审查后径行受理,无需另外提出申请。

二、旧生(已经入学者):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申请并录取进入本校各系、所、学位学程就读,或经学术合作至本校就读硕、博士班学位之大陆地区学生。

一、新生:由系所推荐名单。

二、旧生:前一学期学业平均成绩八十五分(含)以上;或已修满毕业学分经指导教授推荐者(提供指导教授推荐函及论文撰写计划书)。

一、新生:同各系所规定缴交备审资料,不需另外提出。

(一)奖学金申请表 (请点下方连结填写及上传相关文件)。

(二)在校历年学业成绩单(请扫描合并成一个PDF档)。

(三)其他有利审查之证明文件(请扫描合并成一个PDF档)。

(四)请指导教授、授课教师或系所主管签核之学生表现审核表(请下载PDF)。

※请学生主动提供审核表予师长,并将弥封后文件于3/31前缴至国际处。

一、硕士班:核发年限最长二年,入学后第一至第四学期发给,每人每学期五万为限。

二、博士班:核发年限最长四年,入学后第一至第八学期发给,每人每学期五万为限。

每年核发年限及金额由本奖学金审议委员会核定。除本奖学金外,各院、系所可另自筹经费提供额外奖助。

(一)由审查小组依当年度经费分配当年度受奖名额。

(二)审查小组依申请者缴交资料,择优核奖。

每次核给奖学金以一年为原则,自当年九月至次年八月。(每学期注册后核发乙次,分两学期核发。)

受奖生如毕业、休学、退学、转学、或有严重违反校规之行为者,即丧失奖助资格。

于受领奖学金期间,赴国外担任交换学生、短期研究者,出国期间停止核发,原奖助期间不得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