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会田径竞赛规则,依据国际田径联合会规则(IAAF),国际残奥会田径规则(IPC)及盲人(IBSA)比赛特殊规则进行。上述规则中包括对医学功能分级以及其他辅助装备及比赛的技术等方面的规定。由于参赛运动员残疾类别多,各项目设置的组别也多,因此其竞赛组织更为复杂,对于竞赛中的技术方面规定更具特殊性。

(1)T11级别视力障碍运动员,须佩戴不透明眼镜或其他替代品参加比赛。

(2)T11、T12级别视力障碍运动员由引导员陪伴进入比赛区域,并在其帮助下完成比赛。每位运动员占用2条跑道,引导员必须穿着由组委会提供的颜色统一的背心,以便清楚地与运动员区分开来。

(3)引导的方法由运动员选择。他/她可以选择使用绳链引导,也可以接受引导员的语言引导。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和引导员被看作是一个集体。当运动员冲过终点线时,引导员必须在其后面。不论使用哪种引导方法,运动员和引导员之间的距离始终不能超过0.5米。400米以及更长距离的比赛,允许使用2名引导员。

(4)T11级别视力障碍运动员,比赛中允许有声音信号,但不允许对现有设施做视觉上的修改,如:油漆、粉笔、粉末、锥体、旗帜等。在运用声音辅助的项目比赛时(例如:跳远),要求观众完全安静。而T12、T13级别视力障碍运动员,则允许对现有设施做视觉上的修改;T12级也可用声音信号。

( 5 ) T11和T12级别运动员参加公路赛跑项目时(马拉松),最多可使用4名引导员,但更换地点须在10公里、20公里、30公里处。运动员和他们的引导员在饮料站可得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