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春伟,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宋春,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伟与被执行人宋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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