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背信罪的违背职务行为,一般而言,在本质上含有违反信托义务之特征,而行为人是否违反信托义务,涉及公司经营之合理“商业判断法则”,此项法则包括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的合理性判断。法院在审理是类个案时,固然不能就“行为人所为决定是否正确”或“行为人应作如何的决定”等涉及商业经营的专业考量为事后审查,以免干预市场机制;然法院为维护公平正义,判断行为人之行为是否违背其职务时 ,职责上必须审查者,自当包括行为人作成该决定时,“是否已尽其应有之谨慎态度(注意义务)”及“真心相信其决定系置于一个合理的基础上(忠实义务)”。具体言之,欲 审究行为人有无违背信托义务(即违背职务之行为),可以其决策及行为是否建立在合理性的基准上,加以综合判断。 而此一合理性基准,并非以公司业绩(或股东利益)极大化等之功利思考为唯一参考因素,尚应权衡行为人之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有无特殊性应优先考量的因素、是否兼顾非财务因素的重要性、是否只顾虑单一关系特殊的利害关系人,以及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等因素,为一整体性判断。
注1:本文系参考台湾创新法律协会汇整之实务见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