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质技监标字〔2000〕9号 2000年7月7日)

为建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民政厅研究决定,全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的赋予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证书,须持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原件),颁证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复印存档。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凭据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组织机构代码换证、年检、变更时,应凭据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有效证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民政部门受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换证、年检时,应主动提供相应情况,以便民政部门对过期或无年检标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进行查验,并促其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码段回收及管理模式的转换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范畴: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