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别人同意,盗刷别人的信用卡,是否成立犯罪?例如捡到别人遗失的信用卡,趁机消费买东西;或小孩偷拿爸妈的手机,用手机在GooglePlay购买游戏点数,这些都是盗刷信用卡的行为,是否成立诈欺罪呢?有以下正反不同的见解。

此说认为,诈欺取财罪并不要求被害人具有财产上的损害,只要有财物的交付即可。商店虽然还是可以从发卡银行拿到商品贩售的钱,实际上商店没有损失,但是商店不知道眼前刷卡的人不是本人,还是有受骗,因而交付了商品,已符合受骗而交付财物的要件,成立刑法第339条的诈欺取财罪。

此说认为诈欺取财罪的被害人,必须实际上受到财产上的损害,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观察:

如果信用卡被盗刷时,失主还没有向银行办遗失止付,虽然商家误认眼前的这个人是信用卡的主人,因而交付了商品,但商家还是从银行拿到了商品价金,所以并未受到损失,因此不成立诈欺取财罪。

如果信用卡被盗刷时,失主已经向银行办遗失止付了,那商家交付商品给行为人,但又无法自银行拿到商品价金,因此受有财产上损害,所以在此情形,行为人将成立诈欺取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