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2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实行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标准为700元。同时,失业补助金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

附件: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2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