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读者至本馆任何一间分馆的流通柜台亲洽馆员赔偿。
依《桃园市立图书馆阅览规定》第12条:
(一)赔偿以赔偿原借出之馆藏资料为原则(该书含有附件如录音带、光碟片等,亦应一并赔偿),赔偿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始可办理归还手续。
(二)如无法购得原借出之馆藏资料时,依下列标准计价赔偿:
1. 以新台币定价者,依该定价计价。
2. 以“基本定价”定价者,依该定价之50倍计价。
3. 以外币定价者,依前一日台湾银行公告之汇率换算后计价。
4. 套书或整套视听资料无单册(件)定价者,以平均单价计价。
5. 未标明定价之中文图书资料每一面以新台币1元计价,若无法查出面数者,则每册以新台币300元计价;外文图书资料每一面以新台币3元计价,若无法查出面数者,每册以新台币600元计价。未满50页者以50页计价(报纸撕毁亦同)。
6. 未标明定价之录像带、VCD、CD-ROM 公播版每件以新台币2500元计价, 家用版每件以新台币500元计价;DVD、LD公播版每件以新台币 3500 元计价,家用版每件以新台币1000元计价;录音带、CD 每件以新台币 500元计价。
7. 附件遗失者,以所属资料定价计价。
(三)读者因上开情事,赔偿金及收据已由本馆依行政程序缴纳市库入账后,不得请求还书、退款。
(四)读者已尽借阅者保管义务,然因自身无法避免的意外事故而致馆藏受损,应检附相关文件及照片佐证,经由本馆认定后,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另,同法第12条规定:
读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前条规定,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