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有效开展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本局组织制定了《2013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过开展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和动态变化趋势,为加强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管理水平,预防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另外,在游泳池开放期间,每个区县应选取10家游泳场馆(不足10家的,全部选取)进行监测。

在历年发、复证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各区县开展辖区公共场所基本信息资料的整理,收集辖区各类型公共场所的数量、规模、地理分布等基本信息。

根据公共场所的卫生特点,各类公共场所的监测包括室内空气、水质、顾客用具、卫生设施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具体见表1)。

涵盖辖区各级别旅店客房,包括3~5星级宾馆、1~2星级宾馆和普通旅店招待所,以1~2星及普通旅店为主,选样具有代表性。

1、有能力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的区(县),监测数量要求为 2家。

2、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方法参照GB/T18204.7-2000

兼顾规模(营业面积≦50m2、≦100 m2、≦200 m2、>200 m2)及地理位置。

考虑不同规模(以小规模为主)及地理位置。

兼顾规模及地理位置。

1、足浴盆、修脚刀剪和从业人员手部的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方法参照GB/T18204.7-2000

2、足浴盆、修脚刀剪和从业人员手部霉菌检测方法参照GB/T18204.8-2000

3、足浴水中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绿脓杆菌检测方法参照《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生部,2007)

考虑不同的规模(游泳池面积≦1000 m2、>1000 m2)、地理位置。

监测点编号为X-Y-m-Z-n:X代表区(县)名称的第一个中文字;Y代表场所类型的简写;m代表相对应的场所的序号;Z代表监测类型的简写(见表1),n为监测布点编号,每个场所均由1开始依次下编。

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1.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2.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队伍建设。

1.负责拟定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工作计划,指导区县疾控中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2.每年至少二次对所有参加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区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测、数据收集和填表方法及分析质量控制方面的培训。

3.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参加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区县疾控中心原始记录进行抽查和考核。

4.定期赴现场了解、检查区县疾控中心的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编写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上报上海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公共场所数据。

2.对异常数据及时复测,并尽力查明原因。

3.监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计量认证,做好仪器设备相关的质量控制工作。

4.接受市疾控中心的培训、抽查和考核。

1.负责向同级疾控中心提供辖区内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基本信息。

2.配合同级疾控中心做好与被抽中的监测点单位沟通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

各区县疾控中心根据市疾控中心统一安排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上报辖区公共场所基本信息,由市疾控中心下发各区县2013年拟开展监测的公共场所名单。各区县疾控中心应在2013年11月30日前,填写统一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数据上报表(由市疾控中心另行下发),以电子邮件和书面两种方式上报市疾控中心(邮箱:ywshi@scdc.sh.cn)。市疾控中心应在2013年12月20日前将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以电子邮件和书面两种方式上报市卫生局(邮箱:jdc@smhb.gov.cn)。公共场所检测咨询热线400-11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