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未经警察机关许可而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锾:
二、在道路横立石碑、广告牌、彩坊或其他类似之物者。
三、在道路摆设筵席或演戏、拍摄电影或其他类似之行为者。
四、在道路举行赛会者。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条文 慢车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装置,或不依规定保持刹车、铃号、灯光及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之良好与完整者,处慢车所有人三十元罚锾,并责令限期安装或改正。
条文 慢车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装置,或不依规定保持刹车、铃号、灯光及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之良好与完整者,处慢车所有人六十元罚锾,并责令限期安装或改正。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编辑]
条文 慢车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装置,或不依规定保持刹车、铃号、灯光及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之良好与完整者,处慢车所有人新台币一百八十元罚锾,并责令限期安装或改正。
理由 罚锾单位改为新台币。
2019年5月31日修正6月19日公布[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