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发展,基于减少人员移动风险,并同时考量人员防疫管理需求并衡诸人道精神,移民署宣布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已入境,在台合法停留且未逾停留期限之陆港澳人士及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其在台停留期限得第7度延长30日(惟仍视个案审酌,且请于停留期间届满前离境),不需要另行申请。详情可向各县市移民署服务站或“外来人士在台生活咨询服务热线(0800-024111)”咨询。
对此,移民署也提供案例说明,以便参考:
某甲(可能为陆港澳人士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原在台合法停留效期最后一日为3月21日,首次已经自动延期30日(故可停留至4月20日),第2次系统再自动延期30日(故可停留至5月20日),第3次系统再自动延期30日(故可停留至6月19日),第4次系统再自动延期30日(故可停留至7月19日),第5次系统再自动延期30日(故可停留至8月18日),第6次系统再自动延期30日(故可停留至9月17日),现系统第7次自动延期30日(故可停留至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