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主管机关备查之资料,于主管机关备查后一个月内公开之。但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之资料,其公开将妨害国家安全、外交及军事机密、整体经济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且经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公开之。

前一年度之接受补助、捐赠名单清册及支付奖助、捐赠名单清册,且仅公开其补助、捐赠者及受奖助、捐赠者之姓名或名称及补(奖)助、捐赠金额。但补助、捐赠者或受奖助、捐赠者事先以书面表示反对,或公开将妨碍或严重影响财团法人运作,且经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公开之。

其他为利公众监督之必要,经主管机关指定应限期公开之资讯。

(财团法人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