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依据教育基本法第8条规定,于101年发布校园霸凌防制准则并于109年7月21日修正公布,“校园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学校校长及教师、职员、工友、学生对学生,于校园内、外所发生之霸凌行为,指个人或集体持续以言语、文字、图画、符号、肢体动作、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对他人故意为贬抑、排挤、欺负、骚扰或戏弄等行为,使他人处于具有敌意或不友善环境,产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财产上之损害,或影响正常学习活动之进行。
同学遭受校园霸凌,应鼓励受凌者及旁观者勇敢说出来,可以向导师、家长反映;向学校投诉信箱投诉;向县市反霸凌投诉专线投诉;向教育部防制校园霸凌专线(1953);于校园生活问卷中提出或是向其他管道(好同学、好朋友)述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