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的使用。 通常,如果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都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发票的使用。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