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汽车、插电式复合动力车、机车能源效率标示格式”,名称并修正为“汽车、插电式复合动力车、机车能源效率分级基准与标示格式”,自中华民国111年1月1日生效。

依 据:“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检查管理办法”第8条第4项。

一、汽车、插电式复合动力车、机车能源效率标示,应包含年耗油量、车辆类别、厂牌、认证车型、能源效率、能源效率等级(含“能源效率等级温度计”及“能源效率等级图示”)及说明栏,下方标示“经济部能源局”标志及“查询网站”等字样,图示如图1(汽车)、图2(插电式复合动力车)、图3(机车);“经济部能源局”标志如图4。

二、有关上述汽车、插电式复合动力车能源效率标示之资讯内容、尺寸、图文配置、文字及数值、色彩配置等格式说明,详如表1~表10;机车能源效率标示之资讯内容、尺寸、图文配置、文字及数值、色彩配置等格式说明,详如表11~表15。

三、厂商应依认证车型之排气量等级、能源效率之测试方法及测试值,自表16~表17(汽车、插电式复合动力车)或表18(机车)查得该认证车型之能源效率等级后,制作能源效率等级图示(1~5级)并置于能源效率等级温度计左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