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嘉兴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时,除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总体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负担。该政策根据省局文件要求时间执行。
二、调整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在我市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市、区)交易分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招投标中标价,分档定额计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表1。
三、制定市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权)交易收费标准。我市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的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权)交易,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按不超过0.08%向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采取竞价方式成交的,采用分档累计方式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表2。
四、本通知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