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办法中也存在一些有争议的条款。针对这些问题,科技处对科研工作量计算试行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为使2008年度科研工作量计算更科学、更合理,并能与科研管理系统工作量计算相对应,现通知对2008年度科研工作量进行重新填报,由此给各位老师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具体事宜如下:
一、统计范围不变,仍为:2008年1至12月各类科研成果,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被采纳的咨询调研报告、著作、艺术作品、知识产权、鉴定验收项目、获奖成果等;所有成果须以厦门理工学院为署名单位。
二、科研工作量计算试行办法中修正明确部分:
其中: 实际到校的科研经费数值,以万元为单位,包括实际拨入我校经费和学校实际配套经费。
2、科研立项工作量按其立项年度一次性给予,不再根据其研究时间分摊。
注:对于2008年之前立项,但计划结题时间在2008年之后的项目,则按如下公式一次性计入2008年工作量:
科研项目立项工作量 × 研究剩余年份 / 研究时间所跨越年份。
3、两人或多人合作的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论文与著作除外)及科研水平分,由项目负责人按各人实际贡献分配工作量。项目组中的校外人员不参与分配;对于我校柔性聘用的,不列入学校岗位考核的人员,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也不参与科研工作量的分配。
4、著作由两人以上合作时,按作者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各自工作量;如有异议,由著作第一负责人自主分配。若著作第一负责人为校外人员。按本校人员实际撰写字数计算。主编、副主编不再另有计分。
5、通过验收鉴定成果,新增加一项:对于其他类项目(即市厅级以下项目及横向项目)验收结题,每项计5分。
6、取消对延期结题项目的惩罚分:科研项目不能如期完成,但经批准同意其延期的(一般延期不超过一年),在延期内按时完成的,可给予验收鉴定成果的工作量;如延期结束仍不能结题的科研项目,则不给予验收鉴定成果的工作量。
1、各部门单位下发并组织指导本部门教职员工根据修正办法填写《2008年个人科研工作量计算表》。此表一式两份,于6月1日前报送到部门。原未附上相关成果证明材料的,要补报相关材料。
2、所有涉及两人或多人合作的项目、成果(论文除外),均须由负责人填写《合作项目科研工作量分配表》,并分发给相关成员。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部门留底,一份连同《个人科研工作量计算表》(1份)由部门统一报送科技处。
3、 各部门及时收集、审核本部门老师填好的《个人科研工作量计算表》,并填写《2008年科研工作量部门汇总表》,连同《个人科研工作量计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0日前报送科技处。
四、请各位老师及时认真如实填报,以便部门考核及科研奖励金能顺利发放。对未填报《2008年个人科研工作量计算表》的教师,视作无科研工作量;对无证明材料的项目和成果,不计算科研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