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吉首市城区文明养犬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市人民政府草拟了《吉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本月底将举行听证会,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邀请公众为《通告》建言献策。

时间:2020年8月27日上午9∶00。

地点:吉首市市政大楼B栋9楼会议室。吉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作为听证代表。听证会参加人选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报名人数较多时,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市司法局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联系地址:吉首市政大楼(乾州)B栋531室。

一、在吉首城区养犬,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义务,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二、在吉首城区携犬出户,携犬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养犬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六、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因违法违章养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八、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