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请遗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内携带国民身份证前至本院政风室认领,逾期即依法处理。

一、拾得人于112年2月9日(星期四)在本院公务车上,拾得黑色Transcend随身碟1只(贴有台湾高等法院字样贴纸)。

二、拾得人于112年2月10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厦1楼第5调解室,拾得紫色太和工房水壶1只(贴有曹○乔字样贴纸)。

三、拾得人于112年2月11日(星期六)在司法大厦1楼广场,拾得现金若干元。

四、拾得人于112年2月15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厦1楼走廊,拾得现金若干元。

五、拾得人于112年2月16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厦1楼第2法庭,拾得牛仔布鸭舌帽1顶(绣有HORROR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