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原秘书长刘喜杰受贿一审被判11年零6个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于2019年3月5日在京召开人民日报社论:奋力谱写决胜全面小康的“三农”篇章辟谣:车检提前是假云南:2022年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我国建成世界规模最大、覆盖最全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新华微评:“限乘限飞”是堂管用的“诚信课”“民族资产解冻”?小心,这是诈骗!芬兰埃斯波市将用激光表演代替新年烟花秀兰州南绕城高速公路今日正式通车
新华社长春12月29日电(记者周立权)12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秘书长刘喜杰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喜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刘喜杰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喜杰利用担任吉林省白山市委副书记,白山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吉林省四平市委副书记、书记,四平市政府市长,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财政补贴发放、工程项目承揽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00余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喜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喜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