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报载国内业者擅自供应“烫睫液”产品,甚至标上卫生署化妆品许可证号贩售乙事,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再次强调,我国迄今未曾核准任何用于烫睫毛之产品,另为确保消费使用安全,亦规定烫发药水(烫发剂)仅限用于头发,不得作其他用途,请民众切勿选购烫睫液产品、接受美容业者之烫睫毛服务,或自行将烫发药水用于烫睫毛。

按烫发药水系属含药化妆品,应通过查验登记核准后始得制造及输入贩售,依据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之规定,业者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及输入贩售含药化妆品,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5万元以下罚金,而贩售业者擅自将化妆品之标签、仿单、包装或容器等改变出售者,依同条例可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锾。

另外,为避免不当使用烫发药水可能导致伤害或产生副作用,我国亦有公告产品使用注意事项,包括禁止供作烫发以外之用途,业者须将其完整标示于产品,同时清楚标示品名、许可证字号、制造厂、进口商、内容物净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号或出厂日期、主成分、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等项,违反者,依据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可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锾。

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特别呼吁,企业经营者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定之规范,并善尽保障国人安全之责任,以免触法受罚,同时提醒民众,选购烫发药水时应检视其标示是否完整清楚,切勿购买来源不明或标示不清之产品使用,而使用时应切实遵照说明书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之指示,避免使用于头发以外之部位,以免危害自身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