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每学期修习学分数上限为25学分。

1.本校 106 学年度(含)以前入学之学生每学期至少应修习一科目。

2.107 学年度起入学之学生第一至第三学年每学期修习学分,不得低于十五学分,第四学年每学期不得低于六学分。

3.延长修业年限者,每学期至少应修习一科目。

※学期学业平均成绩在该班前15%以上、或经核准修习辅系、双主修,于次学期起,经系主管同意者,至多可加选3学分。

自 103 学年度起大学部学生如有符合本校“大学部及进修部学生相互选修课程实施办法”之条件者,同意其选修进修部相同之课程,选修学分以每学期9分为上限,并应受每学期修习学分数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