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公用授权条款》者,公共版权许可也,其所许可者,盖取已得版权之文,合律令而分享、刊行之。是许可之所用,盖或有编修之人欲共天下之乐,依此条款而授权之,合乎律法也,不逾矩。
是故,经此许可,编修者无患文章之擅用。众人茍欲分享,患无授权,则条款竟免其患。
是条款,初为美国之知识共享颁行于公元二零零二年,复有诸别种存焉。
是条款,原初许可有四,今具其名。此四条者,曰基准之权。
混同以上诸条,可生变形者十有六,中有十一条具其效用,其余五条则无所用。今具常用者六条,见以下次第:
美辞妙篇,具录于维基文库︰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