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方面,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超越一般经营范围所为的行为原则上是受法律的,并非一律无效,一般只有在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为的行为违反国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规经营的情况下才会认定为无效。
行政责任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四款的,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