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检送“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因应疫情维持社交距离指引”1份,请查照。
一、依据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09年4月7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090040347号函暨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109年4月6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435号函办理。
二、学校应依照“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因应疫情维持社交距离指引”及指挥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一)师生于户外空间或教室以外之室内场所活动,如运动、集会等,均应保持防疫所需之适当社交距离(室外1米、室内1.5米),倘无法维持,则应全面配戴口罩。
(二)师生于教室内则应尽量拉开间距,以维持社交距离1.5米为原则。学校如因教室空间、授课人数等因素而难以保持防疫所需适当社交距离,应依照“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因应疫情维持社交距离指引”中6项原则办理。
三、为确保国内社区及校园防疫安全,教职员生若在连假期间曾至人潮拥挤的地方活动,请自主健康管理14天,在校时务必配戴口罩。
四、学校务必提高学校内教职员生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警觉并每天量测体温。如发现身体不适,请即配戴口罩立即就医或在家休息,并即时通报学校。
五、学校可视疫情及防疫需要,在维护学生受教权利下,可加强其他防疫措施,以确保防疫工作之完备布建及落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