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
继央行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最高法为民间借贷划红线之后,国务院近日又下发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指出,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而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该条例。 在业内人士看来,最高法既然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那么民间借贷不止,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也算是正视了这种需求。 羊城晚报记者查询《意见稿》发现,其规定的500万到1000万的注册资本金门槛跟小贷公司相比,已降低很多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并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年利率超过多少构成高利贷?放高利贷构成什么罪? 《民法典》合同编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2019年10月21日起,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符合法定情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放高利贷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深入贯彻省、市、区关于“金融放贷”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有效打击治理金融放贷行业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全市开展十大重点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统一部署要求,在全区开展“金融放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管稳定”为原则,致力从严打击处置“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放贷活动。打击行为重点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欺诈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以及追偿代偿资金;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